违法违规!十堰公布4起典型案例

时间:2026-08-22 12:41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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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十堰市市场监管系统深入开展保健品虚假宣传等问题专项整治持续加大涉老消费市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坑老”“骗老”违法行为现将近期查处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张湾区某养生保健馆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17日,张湾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反映:张湾区某养生保健馆涉嫌虚假宣传。该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20台“玉灵细胞康养仪”,其中14台有老年人在现场体验。展台上摆放的宣传单表述有"不打针、不吃药、不节食、健康安全、轻松塑身"等信息,宣传商品具有预防、治疗疾病的功能。经查,当事人通过发放宣传单、送鸡蛋等方式吸引老年人来店免费体验"玉灵细胞康养仪",同时配合"藏秘甘露活血保健凝胶"给老年人使用,通过售卖该凝胶(58元/支)收取费用。上述商品均为普通产品及化妆品,不具有预防、治疗疾病的功能。

当事人对其商品的性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张湾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免费体验+产品搭售"模式的涉老虚假宣传案件。当事人以免费体验康养仪为引流手段,利用老年人对新兴健康产品的认知盲区,通过宣传单作出"不打针、不吃药"等功效性承诺,诱导老年人购买不具备治疗功能的产品。免费体验是虚,搭售牟利是实,普通产品吹成“神器”,本质上是对老年人健康焦虑的精准利用。本案也警示经营者:普通产品不得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法律底线不可触碰,诚信经营方为长久之道。

竹溪县某养生保健馆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22日,竹溪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某养生保健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门口桌子上铺设红色宣传布,内容宣称其销售的"骨痛消保健贴"适用范围包括颈椎痛、网球肘、跌打损伤、肩周炎、关节炎、腰肌劳损、腱鞘炎、骨质增生、坐骨神经痛、足跟痛、骨刺、半月板损伤、滑膜炎、痛风、腰椎间盘突出等十数种病症。经营场所墙面还张贴有颈椎病、肩周炎、腰椎间盘突出等九类疾病的具体贴敷方法指导,详细列明了不同病症的穴位贴敷方案。经核实,该产品仅为保健用品,不具备治疗上述疾病的功效,当事人无法提供宣传内容的科学佐证材料。

当事人对其商品的性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竹溪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值得关注之处在于商家的宣传手法——不是简单的广告吹嘘,而是在店内墙面系统张贴不同病症的穴位贴敷方案,看似“贴心指导”,实则为“隐性引导”,暗示该产品可替代药品治疗各类疾病。这种变相夸大功效的手法比直白宣传更具欺骗性。消费者在选购保健用品时,务必认清其与药品的本质区别;经营者更应明白,无论手法如何翻新,虚假宣传的法律定性不会改变。

郧西县某食品店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2026年5月13日,郧西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专项检查时,发现某食品店经营场所内大量老年人聚集,且场所内张贴有宣传标识,内容为:“牛角梳按摩刮痧液,苗族奇方,刮痧排毒,延年益寿”字样,现场发现其库房存放有待销售的刮痧液2332瓶。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3月17日将该宣传标识张贴于经营场所内,宣传刮痧液的功效,并现场给消费者体验按摩刮痧,当事人无法提供其宣传的刮痧液功效的科学佐证资料。

当事人对其商品的性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郧西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中,当事人经营的“牛角梳按摩刮痧液”本身仅为普通产品,不具备任何疾病预防、治疗或养生延寿的功效,却在经营场所张贴“苗族奇方”“刮痧排毒”“延年益寿”等宣传标识,以神秘化、功效化的语言吸引老年消费者,同时以免费体验和免费发放为入口,看似“送实惠”,实则“布长线”,用极低成本诱导老年人逐步形成消费依赖,营销链条完整且极具隐蔽性。本案提醒广大老年消费者:无论是高价销售还是免费发放,商家宣传中带有“奇方”“延年益寿”“排毒”等绝对化、功效化表述的,均需高度警惕、理性辨别,切勿因“免费”而轻信功效宣传。

张湾区某商贸行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2026年5月7日,张湾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某商贸行给老人洗脑诱导消费。执法人员当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其电脑中发现在售的“青晨红曲银杏叶沙棘胶囊”保健食品宣传视频2段。经查,该产品注册保健功能仅为“辅助降血脂”,但宣传视频中宣称该保健食品具有“打通血管”“降血压”“改善肾脏疾病”“降低蛋白尿”“增加肾小球过滤”“抗凝”“抗血栓”等功效,同时展示临床试验对比数据及医疗机构研究结论,声称对糖尿病有疗效;承诺服用后“身上所有的慢性疾病都能够见到一个非常好的效果”,并将该产品与他汀类药物进行比较,称“有绝对的优势”,通过案例描述服用该产品后血压下降并停用降压药、降糖药。同时查明,该宣传视频由供货商远程传输,每日通过电子显示屏向到店老年顾客播放,每天播放4场次。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的合法有效证明材料。

当事人对其商品的功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张湾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中,不法经营者将仅具有“辅助降血脂”功能的保健食品,通过视频宣传包装成能降血压、通血管、治肾病、控糖尿病的“万能药”,甚至直接与处方药比较,已超出了保健食品注册证书载明的保健功能范围,该宣传行为足以使消费者对该保健食品的功能产生误解,甚至可能误导有基础病的老年消费者擅自停药,引发严重后果。本案的查处明确警示经营者:保健食品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严禁与药品进行比较,经营者对经营场所播放的宣传内容负有法律责任;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宣称能“替代药品”“包治慢病”的保健食品均涉嫌违法宣传,切勿轻信。

提醒广大消费者保健食品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严禁与药品进行比较。凡是宣传中带有“奇方”“延年益寿”“排毒”等绝对化、功效化表述的均需高度警惕、理性辨别切勿因“免费”而轻信功效宣传。

编辑:田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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